关于函证业务相关事项的公告2025.1.24
来源: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7日
尊敬的客户:
按照《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要求,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函证业务指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获取在我行开立存贷款账户的客户授权后,以函件方式向我行发送询证函,我行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后在函件上回复有关情况的业务。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其中《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以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询证函中的“函证收件人”作为依据,即以询证函格式中定义的“贵行”所代表的总分支机构主体范围进行回函。如询证函收件人为某支行,回函信息仅针对该支行范围内进行回函;如询证函收件人为总行,回函信息则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回函。
二、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我行函证业务采取总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集中处理模式(验资询证函除外),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受理机构(验资询证函除外):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验资询证函受理机构:我行经办验资业务的营业网点。
函证邮寄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579号。
邮编:214200。
收件人:函证业务受理岗。
联系方式:0510-87924832。
三、受理方式及回函方式
(一)我行接受纸质询证函和数字询证函,回函时对应接收方式分别采用纸质或数字方式回函。
(二)我行接受会计师事务所邮寄和经授权的注册会计师跟函两种函证方式。
(三)所需资料:需提供询证函原件。采取现场跟函方式询证的,应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身份证件、介绍信(介绍信应包含被审计单位、跟函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经办人员现场取走回函的,需配合我行办理交接手续。
(四)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对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不留空白。
(五)银行询证函应按《通知》及《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预留印鉴章及骑缝章。如遇账户注销等特殊情况,请具体咨询我行受理机构并配合我行提供相关资料。
(六)若受理的询证函存在如下不符合要求情况,我行将不予受理,并采取书面通知(包括向来函中填写的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会计师事务所发送不予受理通知:
1.印鉴问题:未加盖骑缝章、预留印鉴,印鉴有误或模糊无法验证等情况;
2.函证基准日不唯一或缺失的情况;
3.扣款账户问题:扣款账户缺失、扣款账号有误;扣款账户填列保证金账户、定期账户等无法用于扣款的账户;
4.来函填写不规范:《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未填写联系人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或填写有误、手工填写或涂抹;
5.询证账户非本行账户的情况;
6.不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要求或其他情况。
四、收费标准
银行函证业务收费标准按照我行公示的服务价格执行,详情请查看我行官方网站公示《宜兴农村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明细表》。服务价格如发生变化,以我行最新公告的服务价格为准。
五、其他
1.我行询证函回函用章(验资询证函除外)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询证函回函专用章”,印章形式为实体用章。回函用章的适用范围为询证函1-14项及附表内容。
2.我行验资询证函回函用章为:“宜兴农村商业银行XXX支行业务专用章”,印章形式为实体用章。回函用章的适用范围为验资询证函所列内容。
3.发函会计师事务所对回函有疑虑或回函内容不完整的,遇有回函不及时、收费或其他的服务问题,可向我行反映。
六、服务与监督电话:
服务电话:0510-87366888;
监督电话:0510-87221199。
本公告从2025年1月25日起正式生效,特此公告!
感谢您对宜兴农商银行的支持与理解!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4日